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是不是不征税收入?还是免税收入?

根据2012年4月11日上午所得税司巡视员 卢 云 访谈

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附件归集表中,把企业从有关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专项拨款从可加计扣除数中减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