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