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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和境外上市的境内居民企业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派发股息时,是否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所持H股派发股息不予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
的通知
》(
国税函〔2009〕173号
)
规定:“……在香港上市的境内居民企业派发股息时,可凭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确定的社保基金所持H股证明,不予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
。在香港以外上市的境内居民企业向境外派发股息时,可凭有关证券结算公司确定的社保基金所持股证明,不予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
。”
相关法规
【国税函[2009]1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所持H股派发股息不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