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协定对2009年10月1日以前签订的技术转让及服务合同,应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有关条款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46号规定:“三、对2009年10月1日以前签订的技术转让及服务合同,凡相关服务活动跨10月1日并尚未对服务所得做出税务处理的,应执行上述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文有关规定,对涉及跨10月1日的技术服务判定是否构成常设机构时,其所有工作时间应作为计算构成常设机构的时间,但10月1日前对技术转让及相关服务收入执行特许权使用费条款规定已征收的税款部分,不再做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