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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出口退税权的起始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
增值税
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
第十三条第六项第5目规定:“停止办理
出口退税
的时间以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后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之日为起始日。”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部分条款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