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规定,
第七十一条 按照本准则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 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所产生的所有利得或损失,除减值 损失或利得和汇兑损益之外,均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直至该金融 资产终止确认或被重分类。但是,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该金融资产 的利息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该金融资产计入各期损益的金额应当与视 同其一直按摊余成本计量而计入各期损益的金额相等。
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 失应当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将该金融资产重分类为其他类别金融资产的,应当根据本准 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进行 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 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一)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 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
(二)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 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第三十一条 企业将一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 合收益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应当将之 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转出,调整该金融资产在重分 类日的公允价值,并以调整后的金额作为新的账面价值,即视同该金 融资产一直以摊余成本计量。该金融资产重分类不影响其实际利率和 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
企业将一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应当继续以公允价值计量该金融资产。同时,企业应当将之前计入其 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转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