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软件企业为用户设计特定用途的软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设计软件的收入做为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收入,申请减免税(并附有青岛市技术合同认定审核证明)。请为特定单位设计软件并销售给该单位使用,是一种软件销售行为还是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行为?

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1规定,

一、技术转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所订立的合同。
二、税收上技术转让所得是指转让技术或专利所有权,不包括特许权使用费。企业应当提供技术转让合同以及技术贸易发票等资料。
三、对属于技术秘密的应当出具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如国家知识产权部门等)的相关证明。
四、如果认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有误的,可要求原机构重新认定,如果认为认定仍然有误,可不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