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1号)规定,
一、技术转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所订立的合同。
二、税收上技术转让所得是指转让技术或专利所有权,不包括特许权使用费。企业应当提供技术转让合同以及技术贸易发票等资料。
三、对属于技术秘密的应当出具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如国家知识产权部门等)的相关证明。
四、如果认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有误的,可要求原机构重新认定,如果认为认定仍然有误,可不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