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1号)规定,
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审批、备案资料的时间原则上应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办理完毕,对有特殊情况的,审批事项最迟不得晚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税务机关在法定审批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备案事项最迟不得晚于法定年度申报截止日即次年5月31日前,主管国税机关应在次年8月底前审核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