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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中,企业发行方分类为金融负债的金融工具支付的股利,应该如何进行划分并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
第
37
号
—
—
金融工具列报
》
(2017年财会14号)
规定,
第二十五条 发行方分类为金融负债的金融工具支付的股利,在 利润表中应当确认为费用,与其他负债的利息费用合并列示,并在财 务报表附注中单独披露。
作为权益扣减项的交易费用,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单独披露。
相关法规
【财会[2017]14号】 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