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1号)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第六条规定;"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虽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及本通知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
因此,你公司在2010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没有达到规定标准,当年度不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