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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中,企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应该如何进行披露?
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
第
37
号
—
—
金融工具列报
》
(2017年财会14号)
规定,
第四十八条 按照本准则第三章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 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可回售工具的汇总定量信息;
(二)对于按持有方要求承担的回购或赎回义务,企业的管理目 标、政策和程序及其变化;
(三)回购或赎回可回售工具的预期现金流出金额以及确定方法。
相关法规
【财会[2017]14号】 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