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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托运业务的代办方在向铁路运输企业交运货物并取得运费结算凭证时,应当代托运方缴纳印花税。代办方与托运方之间办理的运费结算清单,不缴纳印花税?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
印花税
若干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6〕101号
)
规定,
铁路货运业务中运费结算凭证载明的承、托运双方,均为货运凭证
印花税
的纳税人。
代办托运业务的代办方在向铁路运输企业交运货物并取得运费结算凭证时,应当代托运方缴纳
印花税
。代办方与托运方之间办理的运费结算清单,不缴纳
印花税
。
相关法规
【国税发[2006]101号】 国家税务总局 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