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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员投资兴办或参与投资兴办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能否减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
个人独资
企业和
合伙企业
投资者征收
个人所得税
的法规〉执行口径的通知
》(
国税函〔2001〕84号
)第四条规定:“关于残疾人员兴办或参与兴办
个人独资
企业和
合伙企业
的税收优惠问题
残疾人员投资兴办或参与投资兴办
个人独资
企业和
合伙企业
的,残疾人员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
个人所得税
条件的,经本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减征的范围和幅度,减征
个人所得税
。
相关法规
【国税函[2001]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