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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因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形成的年度亏损,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吗?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八条规定:“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根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企业所得税
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9〕98号
)
规定:“八、关于技术开发费的
加计扣除
形成的亏损的处理
企业技术开发费
加计扣除
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8版】【部分条款修订】
【国税函[2009]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