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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是否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根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
营改增
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6〕68号
)
规定:“ 三、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
六、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相关法规
【财税[2016]6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 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