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10〕256号)规定:“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8〕170号
)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
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
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
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按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48号)第二条规定进行税额抵免时,如
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
增值税进项税额;如
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