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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税〔2009〕125号的有关规定计算的当期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小于零时,抵免限额是否也为零?
一、根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9〕125号
)
规定:“八、企业应按照
企业所得税
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分国(地区)别计算境外税额的抵免限额。
某国(地区)所得税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
企业所得税
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企业按照
企业所得税
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计算的当期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小于零的,应以零计算当期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其当期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也为零。”
二、根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
)
规定:“27.若企业境内所得为亏损,境外所得为盈利,且企业已使用同期境外盈利全部或部分弥补了境内亏损,则境内已用境外盈利弥补的亏损不得再用以后年度境内盈利重复弥补。由此,在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时,形成当期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小于零的,应以零计算当期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其当期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也为零。”
相关法规
【财税[2009]12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