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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债权转股权的债务重组,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时需要准备哪些有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根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
企业所得税
管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
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发生《通知》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债务重组,应准备以下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一)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的,应保留当事各方签订的清偿债务的协议或合同,以及非货币资产公允价格确认的合法证据等;
(二)债权转股权的,应保留当事各方签订的债权转股权协议或合同。”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部分条款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