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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筹)办费在企业所得税上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企业所得税
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9〕98号
)
规定:“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相关法规
【国税函[2009]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