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2号)第十七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条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一条规定:“……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四条规定:“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二、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关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
(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