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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县国税局所属税务分局的处罚决定不服,应向谁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
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1号
)
第十九条规定:“对下列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
(二)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
有前款(二)、(三)、(四)、(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转送。”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9号】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