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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啤酒液连续灌装生产并对外销售的啤酒如何计算消费税?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集团内部企业间销售(调拨)啤酒液征收
消费税
问题的批复
》(
国税函〔2003〕382号
)规定:“三、购入方使用啤酒液连续灌装生产并对外销售的啤酒,应依据其销售价格确定适用单位税额计算缴纳
消费税
,但其外购啤酒液已纳的
消费税
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
消费税
额中抵减。”
相关法规
【国税函[2003]3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集团内部企业间销售(调拨)啤酒液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