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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实施转让定价调查应重点关注哪些企业?
根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国税发〔2009〕2号
)
第二十八条规定:“转让定价调查应重点选择以下企业:
(一)关联交易数额较大或类型较多的企业;
(二)长期亏损、微利或跳跃性盈利的企业;
(三)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的企业;
(四)利润水平与其所承担的功能风险明显不相匹配的企业;
(五)与避税港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
(六)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
(七)
其他
明显违背独立交易原则的企业。”
相关法规
【国税发[200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