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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再符合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减免税收优惠规定,应如何办理?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企业所得税
优惠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9〕80号
)
规定:“八、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或因《目录》调整,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减免税条件的,企业应当自发生变化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并停止享受优惠,依法缴纳
企业所得税
。”
相关法规
【国税发[2009]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