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提供铁路运输服务以及与铁路运输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应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3〕111号)规定,“一、自2014年1月1日起,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提供铁路运输服务以及与铁路运输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74号)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