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对已向税务机关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保险机构是否应代收代缴车船税
根据
《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
车船税
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75号
)
第二条第(五)款的规定:“对已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车船税
的纳税人,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不再代
收代缴
车船税
,但应根据纳税人出示的完税凭证原件,将上述车辆的完税凭证号和出具该凭证的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5号】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