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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商店在向境外旅客开具《离境退税申请单》后,如发生境外旅客退货等需作废销售发票或红字冲销等情形的,应如何处理?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
)
的规定,“第十一条 退税商店在向境外旅客开具《离境退税申请单》后,如发生境外旅客退货等需作废销售发票或红字冲销等情形的,在作废销售发票的同时,需将作废或冲销发票对应的《离境退税申请单》同时作废。
第十二条 已办理离境退税的销售发票,退税商店不得作废或对该发票开具红字发票冲销。
……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