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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取得猪、兔的饲养,饲养牲畜、家禽产生的分泌物、排泄物,观赏性作物的种植及“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外的生物养殖项目所得,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
农林牧渔
业项目
企业所得税
优惠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
规定:“四、企业从事下列项目所得的税务处理
(一)猪、兔的饲养,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
(二)饲养牲畜、家禽产生的分泌物、排泄物,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
(三)观赏性作物的种植,按“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处理;
(四)“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外的生物养殖项目,按“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处理。
……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