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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根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国税发〔2005〕51号
)
第八条规定:“出口商应在规定期限内,收齐出口货物退(免)税所需的有关单证,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申报系统生成电子申报数据,如实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外,税务机关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该补税的应按有关规定补征税款。”
相关法规
【国税发[2005]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