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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镶嵌首饰,是否可以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
消费税
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税[1994]95号
)规定:“九、金银首饰
消费税
改变纳税环节以后,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本通知范围内的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买价或已纳的
消费税
税款。”
相关法规
【财税字[1994]9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