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812号)规定:“宠物饲料产品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应按照饲料产品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按照11%增值税税率适用。
税谱®提示: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 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税谱®提示: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