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能否给予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税〔2003〕230号规定:“财政部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财税字〔1985〕143号中有关‘对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予以减免税照顾’的规定,在国务院第二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中已被取消(见国发〔2003〕5号)。

取消此项减免税规定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再享有城市维护建设税困难减免税的审批权。除国务院另有规定,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确定的减免税外,各级财政、税务机关也不得自行审批决定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



税谱®提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

第九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

七、城建税的征收管理等事项,比照两税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