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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采销售煤层气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根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7〕16号
)
规定:“一、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
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
增值税
先征后退政策。先征后退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煤层气技术的研究和扩大再生产,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煤层气是指赋存于煤层及其围岩中与煤炭资源伴生的非常规天然气,也称煤矿瓦斯。
煤层气抽采企业应将享受
增值税
先征后退政策的业务和其他业务分别核算,不能分别准确核算的,不得享受
增值税
先征后退政策。”
相关法规
【财税[2007]1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