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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为什么采用预交和清算的纳税方式?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增值税
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
》
(财法字〔1995〕6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
土地增值税
的,可以预征
土地增值税
,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相关法规
【财法字[199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