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财会[2006]3号)规定,
第七条 企业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应当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和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并据以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是指假设当期转换为普通股会减少每股收益的潜在普通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应用指南(2006)》(财会[2006]18号)规定,
二、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