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会[2006]3号)规定,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规定,
二、周转材料的处理
周转材料,是指企业能够多次使用、逐渐转移其价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态不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材料,如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进行摊销;企业(建造承包商)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和其他周转材料等,可以采用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或者分次摊销法进行摊销。
根据《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二)》(财会(2006)18号)规定,
1412 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包装物或低值易耗品价值较高、采用"五五摊销法"核算的,还应分别"成本"、"摊销"进行明细核算。
三、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购入、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应当比照"原材料"科目进行处理。
(二)生产领用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或出租包装物,采用一次转销法的,领用时应按其账面价值,借记"生产成本"、"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采用五五摊销法的,领用时应按其账面价值的50%,借记"生产成本"、"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报废时,按其账面价值,借记"生产成本"、"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随同产品或商品出售、单独计价核算的包装物,在实现商品销售结转销售成本时,应按包装物的账面价值,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月末结转生产领用、出售、出租包装物和生产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应分摊的成本差异,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借记"生产成本"、"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库存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以及已摊销尚未报废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