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财会[2006]3号)规定,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追溯重述法,是指在发现前期差错时,视同该项前期差错从未发生过,从而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更正的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应用指南(2006)》(财会[2006]18号)规定,
三、前期差错及其更正
前期差错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更正,视同该项前期差错从未发生过,从而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重新列示和披露。追溯重述法的会计处理与追溯调整法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