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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免税单位自用房产的解释
根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
房产税
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财税地字〔1986〕8号
)规定,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
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
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
上述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
房产税
。
相关法规
【财税地字[1986]8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部分条款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