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财会[2006]3号)规定,
第十三条 企业对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境外经营的财务报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折算:
对资产负债表项目运用一般物价指数予以重述,对利润表项目运用一般物价指数变动予以重述,再按照最近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进行折算。
在境外经营不再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时,应当停止重述,按照停止之日的价格水平重述的财务报表进行折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应用指南(2006)》(财会[2006]18号)规定,
四、境外经营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经济的判断
本准则第十三条规定了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境外经营的财务报表的折算。恶性通货膨胀经济通常按照以下特征进行判断:
(一)最近3年累计通货膨胀率接近或超过100%;
(二)利率、工资和物价与物价指数挂钩;
(三)公众不是以当地货币、而是以相对稳定的外币为单位作为衡量货币金额的基础;
(四)公众倾向于以非货币性资产或相对稳定的外币来保存自己的财富,持有的当地货币立即用于投资以保持购买力;
(五)即使信用期限很短,赊销、赊购交易仍按补偿信用期预计购买力损失的价格成交。
本准则第十三条规定了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境外经营的财务报表的折算。恶性通货膨胀经济通常按照以下特征进行判断:
(一)最近3年累计通货膨胀率接近或超过100%;
(二)利率、工资和物价与物价指数挂钩;
(三)公众不是以当地货币、而是以相对稳定的外币为单位作为衡量货币金额的基础;
(四)公众倾向于以非货币性资产或相对稳定的外币来保存自己的财富,持有的当地货币立即用于投资以保持购买力;
(五)即使信用期限很短,赊销、赊购交易仍按补偿信用期预计购买力损失的价格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