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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中, 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如何处理?
根据
《
企业会计准则
第25号——原保险合同
》(
财会[2006]3号
)
规定,
第九条 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原保险合同约 定计算确定应退还投保人的金额,作为退保费,计入当期损益。
相关法规
【财会[2006]3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2006)
【财会[2006]18号】 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