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财会[2014]14号)规定,
第七条 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第八条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根据《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二)》(财会(2006)18号)规定,
(三)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应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本企业的部分,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属于被投资单位在取得投资前实现净利润的分配额,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本科目(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