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你公司提前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该如何代扣代缴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
)(条款失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
)(新规定)中已经有了明确规定:“中国境内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企业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支付日期之前支付上述所得款项的,应在实际支付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因此,你公司应在6月底实际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时,按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