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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小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含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如何处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如何处理?

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规定,

第六十四条 小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含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时,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的部分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
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作为销售商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