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财会[2014]16号)规定,
第八条 企业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企业集团的构成,包括子公司的名称、主要经营地及注册地、业务性质、企业的持股比例(或类似权益比例,下同)等。
子公司少数股东持有的权益对企业集团重要的,企业还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子公司少数股东的持股比例。子公司少数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同于其持有的表决权比例的,企业还应当披露该表决权比例。
(二)当期归属于子公司少数股东的损益以及向少数股东支付的股利。
(三)子公司在当期期末累计的少数股东权益余额。
(四)子公司的主要财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