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规定,
第八条 短期投资,是指小企业购入的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下同)的投资,如小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
短期投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短期投资,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不计入短期投资的成本。
(二)在短期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三)出售短期投资,出售价款扣除其账面余额、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主要会计科目:
1101短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购入的能随变现并且持有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
二、本科目可按股票、债券、基金等短期投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短期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购入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作为短期投资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小企业购入股票,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扣除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本科目,按应收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小企业购入债券,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扣除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利息,借记本科目,按应收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小企业在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月度终了,按照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
(三)小企业出售短期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科目,按该项短期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尚未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利息,贷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余额,反映小企业持有的短期投资成本。
1211应收股利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应收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二、本科目可按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股利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购入股票,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扣除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短期投资”或“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应收的现金股利,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在短期投资或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按照本企业应享有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小企业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5101投资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
二、本科目可按投资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投资收益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对于短期股票投资、短期基金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小企业应当按照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本企业的部分,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本科目。
处置短期投资或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账面余额,贷记“短期投资”或“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照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收股利”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二)小企业在持有短期债券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期间,月度终了,按照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长期债券投资或短期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按照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投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借记“长期债券投资——应计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小企业出售短期投资、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价款或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科目,按该项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或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券投资”科目,按照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四、期(月)末,可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本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