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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中,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保险人应当转销相关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如何处理?
根据
《
企业会计准则
第25号——原保险合同
》(
财会[2006]3号
)
规定,
第十五条 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保险人应当转销相关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计入当期损益。
相关法规
【财会[2006]3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2006)
【财会[2006]18号】 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