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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企业不能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
增值税
优惠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6〕52号
)
规定:“四、纳税人中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的政策。
十二、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执行
财税〔2007〕92号
和
财税[2013]106号
文件发生的应退未退的
增值税
余额,可按照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执行。”
相关法规
【财税[2016]5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9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13]10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