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中的“残疾人个人”具体范围是什么?
根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6〕52号
)
规定:“十、本通知有关定义
(二)残疾人个人,是指自然人。
十二、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执行
财税〔2007〕92号
和
财税[2013]106号
文件发生的应退未退的增值税余额,可按照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执行。”
相关法规
【财税[2013]10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财税[2007]9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16]5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