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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对《税收居民证明》样式有特殊要求的,税务机关可如何办理?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
)
的规定:“十、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对《税收居民证明》样式有特殊要求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书面说明以及《税收居民证明》样式,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规定予以办理。”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部分条款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