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